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期貨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十九條,期貨交易所或期貨公司進行強行平倉時,平倉的金額應與客戶本應追加的保證金相當。如果因為超量平倉導致了損失,責任應由進行強行平倉的一方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