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有一份涉及期貨糾紛案件的規定,其中第四十條規定了期貨公司和期貨交易所在進行強制平倉時的規定。如果期貨公司或期貨交易所未遵守期貨交易所交易規則或者期貨經紀合同約定的強行平倉條件、時間、方式,導致客戶或期貨公司遭受損失,期貨交易所或期貨公司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這意味著,如果期貨交易所或者公司沒有遵守相應的規定而導致損失,他們將為此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