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04年1月1日起,投資基金管理人因基金股票和債券買賣而產生的差價收入免征營業稅。這意味著,基金管理人在買賣股票和債券時所獲得的差價收入不需要繳納營業稅。這項政策的實施旨在鼓勵和支持證券投資基金的發展,為投資者提供更具吸引力的投資選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