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專項債券資金使用要求:
(1) 專項債券資金必須與項目資本性支出嚴格對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擠占、或挪作他用。專項債券資金不得用于經常性支出,不得調整項目,不得調整資金使用用途,并且必須在規定時間內支出完畢。
(2) 專項債券資金使用范圍必須根據“一案兩書”中的建設內容支付相關工程費用,不得支付在建設內容以外的其他工程費用。
2.專項債券資金撥付資料:
(1) 項目主管部門負責審批和監管專項債券資金的撥付和調度。項目管理使用單位對提供資料的真實性、齊全性和合規性負責。項目管理使用單位在向項目具體實施企業或個人支付各類款項時,必須提供如下資料:
- 項目建設需要支付的土地價款劃撥建設用地相關文件; - 項目規劃設計及建設過程中進行必要的費用支付,例如發改部門批復文件、中標通知書、施工合同、監理合同、工程量清單、工程進度表(需監理單位確認)、施工單位支付申請、監理單位支付證書、工程照片等。
(2)專項債券資金撥付資料一式肆份。財政局、項目主管部門、項目管理使用單位和項目具體實施企業各留存一份。
3.專項債券資金撥付程序:
(1) 申請專項債券資金撥付時,需要滿足以下條件:
- 項目管理使用單位必須按照財政部門的要求,對專項債券資金進行專賬管理; - 項目的實際進度應當與已投資額相匹配。
(2)專項債券資金撥付必須嚴格履行審批程序:
- 用款計劃。項目管理使用單位應當根據工程進度,提前一個月提出用款計劃申請。申請書必須由申請單位及具體責任人簽字、蓋章,并且附有用款說明和計劃。項目管理使用單位主要領導必須簽字確認。項目主管部門在審核通過后,將專項債券資金劃轉至項目管理使用單位; - 申請撥款。項目管理使用單位申請撥款時,需要準備真實完整的支付資料,依次提交給項目管理使用單位和項目主管部門審核后方可支付; - 資金支付。各項目管理使用單位應當根據需求預測資金需求,經同級項目主管部門審核后撥付至項目管理使用單位。
(3)項目管理使用單位必須參照財政部門資金支付的相關規定和本辦法規定,嚴格要求項目具體實施企業提供撥付依據全部資料后方可將專項債券資金再支付給項目實施開發企業或項目施工方等交易對象。
4.監督管理:
(1) 財政部門應當與項目主管部門建立和完善相關制度,加強對本地區項目專項債券的發行、使用和償還的管理和監督。
(2) 項目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專項債券資金建設項目的管理和監督,履行國有資產運營維護責任,保障專項債券資金建設項目按期投入運營,確保項目收益和融資平衡。項目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專項債券資金進行專賬核算,主動接受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檢查,依據規定的項目和指定的用途使用,不得截留、擠占、挪作他用。
(3) 有以下行為之一的,將依法追究相關人員的行政責任和法律責任:
- 違反資金使用規定,截留、擠占和挪用資金的; - 因工作失職造成資金嚴重損失浪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