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從業人員需遵守法律法規及職業道德和行為規范。其中,《證券法》第40條規定,在一定期限內,證券交易場所、證券公司和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從業人員、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參與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員,不得直接或以化名、借他人名義持有、買賣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權性質的證券,也不得收受其他人贈送的該類證券。為實施股權激勵計劃或員工持股計劃,證券公司的從業人員可持有、賣出其本公司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權性質的證券。因此,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購買股票。而從事私募基金托管、銷售和其他私募服務的機構及從業人員應恪盡職守,誠信謹慎、勤勉履行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