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指期貨是以恒生指數交易雙方根據合約到期時的市場指數進行結算,沒有實物交割。香港期貨交易所于1986年5月推出恒生指數期貨合約,并于1993年3月推出恒生指數期權合約。
恒生指數期貨合約根據恒生指數及其四項分類指數(地產、公用事業、金融和工商)而確定。
恒生指數期貨合約分為四個月份,即當前月、下一月,以及后兩個季月。例如當月為4月,則合約分為4月恒指、5月恒指、6月恒指和9月恒指。4月合約現金交割后,合約變為5月合約、6月合約、9月合約和12月合約,然后循環反復。
恒生指數期貨合約的價值等于合約的現行結算價格乘以50港幣。當月合約的交割日是每月倒數第二個交易日,結算日是每月的最后交易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