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關于審理期貨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49條規定,在期貨交易中,若期貨交易所未能履行期貨合約,期貨公司應當代表客戶向期貨交易所主張權利。如果期貨公司拒絕代客戶行使向期貨交易所主張權利的權利,客戶可以直接向期貨交易所提起訴訟。期貨公司可以作為第三方參與上述訴訟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