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交換債券是股東發行的,發行目的通常是股權結構調整、投資退出、市值管理和資產流動性管理等。其換股的股份來源是發行人持有的其他公司的股份,不會對標的公司的總股本產生影響。可交換債券需要以所持有的上市的股票做質押品,并且還需提供擔保。
可轉換債券是上市公司本身發行的,它的目的是為特定的投資項目融資。可轉換債券轉股會使發行人的總股本擴大,攤薄每股收益。此類債券需要第三方提供擔保,但最近一期末經審計的凈資產不低于人民幣十五億元的公司除外。
不過,可轉換債券和可交換債券也存在相同點。它們的面值和期限都相同。發行利率一般都會低于普通公司債券的利率或者同期銀行貸款利率。同時,它們也都規定了轉換期和轉換比率,并且可約定贖回和回售條款。
需要注意的是,公司發行可轉換債券需要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上市公司經股東大會決議可以發行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并在公司債券募集辦法中規定具體的轉換辦法。發行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應當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準,并在債券上標明可轉換公司債券字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