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發債主體和償債主體不同。可交換債券是上市公司的股東發行的,而可轉換債券是上市公司本身發行的。
2.發債目的不同。可交換債券的發行目的是股權結構調整、投資退出、市值管理、資產流動性管理等方面的,而可轉換債券用于特定的投資項目。
3.所換股份的來源不同。可交換債券是發行人持有的其他公司的股份,而可轉換債券是發行人本身未來發行的新股。
4.對公司股本的影響不同。可轉換債券轉股會使發行人的總股本擴大,攤薄每股收益,而可交換債券換股不會導致標的公司的總股本發生變化,也無攤薄收益的影響。
5.抵押擔保方式不同。上市公司大股東發行可交換債券要用所持有的上市的股票做質押品,而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要由第三方提供擔保,除過最近期末經審計的凈資產不低于人民幣十五億元的公司。
6.轉股價的確定方式不同。可交換債券交換為每股股份的價格應當不低于募集說明書公告日前三十個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價格平均值的百分之九十。而可轉換債券轉股價格應不低于募集說明書公告日前二十個交易日該公司股票交易均價和前一交易日的均價。
7.轉換為股票的期限不同。可交換公司債券自發行結束之日起十二個月后方可交換為預備交換的股票。可轉換公司債券自發行結束之日起六個月后即可轉換為公司股票。
8.轉股價的向下修正方式不同。可交換債券沒有可以向下修正轉換價格的規定;可轉換債券可以在滿足一定條件時,向下修正轉股價。
總體而言,可交換債券和可轉換債券都是為企業籌資提供了一種更加靈活多樣的方式,但是針對不同的情況和目的選擇不同的債券類型可以更好地滿足市場的需求和企業的戰略規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