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69條規定,期貨交易所和非期貨公司的結算會員,如果違反規定收取保證金,或者挪用保證金,將會受到懲罰。對于這種情況,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沒收所得。此外,罰款將根據所得大小而定,如果所得不滿10萬元,將被處以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如果所得超過10萬元,罰款將為所得的1倍以上5倍以下。在情節嚴重的情況下,將被責令停業整頓。為了遵守規定,結算會員必須了解這些規則,并且不得違反它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