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三十四條,期貨交易所、期貨公司和非期貨公司結算會員需要按照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和財政部門的規定,提取、管理和使用風險準備金。這些準備金不能被挪用。簡單來說,這個規定要求期貨公司和交易所在風險管理上要遵循相應的規定,維護市場穩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