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以上
5.??以下的罰款;若沒有違法所得或違法所得不滿
10.??元,則罰款為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情節嚴重者,應被責令停業整頓。這些行為包括但不限于: 1. 未經批準、擅自辦理本條例第十三條所列事項的;
2. 允許會員在保證金不足的情況下進行期貨交易的;
3. 直接或間接參與期貨交易,或違反規定從事與其職責無關的業務的;
4. 違反規定收取保證金,或挪用保證金的; 5. 偽造、涂改或不按規定保存期貨交易、結算、交割資料的;
6. 未建立或執行當日無負債結算、漲跌停板、持倉限額和大戶持倉報告制度的;
7. 拒絕或妨礙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監督檢查的;
8. 違反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