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違反規定接納會員。 2. 違反規定收取手續費。 3. 違反規定使用、分配收益。 4. 不按照規定公布即時行情,或發布價格預測信息。 5. 不按照規定向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履行報告義務。 6. 不按照規定向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報送有關文件、資料。 7. 不按照規定建立、健全結算擔保金制度。 8. 不按照規定提取、管理和使用風險準備金。 9. 違反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有關保證金安全存管監控規定。 10. 限制會員實物交割總量。 11. 任用不具備資格的期貨從業人員。 12. 違反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行為。
如果以上行為之一被發現,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將被給予紀律處分,并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