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交易的標的物并不僅限于商品,也可以包括金融工具。對于非法期貨交易或變相期貨交易,關鍵是要明確相關規定。根據《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八十九條,利用集中交易進行標準化合約交易時采用未經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下列交易機制或具有下列交易機制特征之一,則屬于變相期貨交易:為參與集中交易的所有買賣雙方提供履約擔保,或實行無債務結算制度和保證金制度且保證金收取比例低于合同或契約規定的20%。此外,非法交易場所和未在期貨公司開設賬戶的“期貨交易”也都是非法的。因此,進行合法的期貨交易需要在經過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交易所通過期貨公司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