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意義不同:可轉換債券是指債券持有人可以按照約定價格將債券轉換為公司的普通股票;而可贖回債券是指發行人有權在某特定時間按照一定價值從債券持有人手中贖回這些債券,有點類似債券與看漲期權的結合體。
2、權利不同:可轉換債券賦予了投資者額外的權力,即將債券轉換為股份,所以發行價格一般會較普通債券高;而可贖回債券則賦予了融資者提前還款贖回債券的額外權力,這對投資者不利,所以發行價格會低于普通債券。
3、期限不同:可轉換債券規定在債券市場價格高于約定價格一段時間后,公司有權提前贖回債券。而當市場價格低于約定價格時,發行公司有義務提前贖回。可轉換債券給予投資者在將來某一時間按照約定價格將債券轉換為公司股票的權利,相當于給投資者一個看漲期權。因此,利率通常會比較低。而可贖回債券通常有一個明確的到期時間,在此之前,債券發行人有權贖回債券,此后,債券將自動到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