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發債主體和償債主體不同
可交換債券的發行主體是上市公司的股東,而可轉換債券的發行主體是上市公司本身。
2. 發債目的不同
發行可交換債券的目的包括股權結構調整、投資退出、市值管理、資產流動性管理等;而發行可轉債則是用于特定的投資項目。
3. 所換股份的來源不同
可交換債券的換股份來源是發行人持有的其他公司股票,而可轉債則是發行人本身未來發行的新股。
4. 對公司股本的影響不同
可轉換債券轉股會增加發行人的總股本,進而攤薄每股收益;而可交換債券換股不會導致標的公司的總股本發生變化,也不會影響每股收益。
5. 抵押擔保方式不同
發行可交換債券的大股東通常要以持有的用于交換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做質押品,也可能提供另外擔保;而發行可轉換債券則需由第三方提供擔保,但凈資產不低于人民幣十五億元的公司可以免擔保。
6. 轉股價的確定方式不同
可交換債券的轉換價格應當不低于募集說明書公告日前三十個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價格平均值的百分之九十;而可轉換債券轉股價格應不低于募集說明書公告日前二十個交易日該公司股票交易均價和前一交易日的均價。
7. 轉換為股票的期限不同
可交換債券自發行結束之日起十二個月后方可交換為股票;而可轉債則是從發行結束后六個月就可以轉股。
8. 轉股價的向下修正方式不同
可交換債券沒有規定可以向下修正轉換價格;而可轉換債券則可以在滿足一定條件時,向下修正轉股價。
總之,可轉換債券和可交換債券在很多細節方面有所不同,投資者在購買前需要仔細了解其相關規定和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