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發債主體和償債主體不同。可交換債券的發債主體是上市公司的股東,而可轉換債券的發債主體是上市公司本身。
2. 發債目的不同。發行可交換債券的目的通常不是為了特定的投資項目,而是為了股權結構調整、投資退出、市值管理、資產流動性管理等;發行可轉債則是為了特定的投資項目。
3. 所換股份的來源不同。可交換債券是發行人持有的其他公司的股份,而可轉換債券是發行人本身未來發行的新股。
4. 對公司股本的影響不同。可轉換債券轉股會使發行人的總股本擴大,攤薄每股收益;可交換債券換股不會導致標的公司的總股本發生變化,也無攤薄收益的影響。
5. 抵押擔保方式不同。上市公司大股東發行可交換債券要以所持有的用于交換的上市的股票做質押品,并可另行提供擔保;而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要由第三方提供擔保,但最近一期末經審計的凈資產不低于人民幣十五億元的公司除外。
6. 轉股價的確定方式不同。可交換債券交換為每股股份的價格應當不低于募集說明書公告日前三十個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價格平均值的百分之九十;可轉換債券轉股價格應不低于募集說明書公告日前二十個交易日該公司股票交易均價和前一交易日的均價。
7. 轉換為股票的期限不同。可交換公司債券自發行結束之日起十二個月后才能交換為預備交換的股票,而可轉換公司債券自發行結束之日起六個月后即可轉換為公司股票。
8. 轉股價的向下修正方式不同。可交換債券沒有可以向下修正轉換價格的規定,而可轉換債券可以在滿足一定條件時,向下修正轉股價。
可轉換債券是債券持有人可按照發行時約定的價格將債券轉換成為公司的普通股票的債券。它的利率一般低于普通公司的債券利率,企業發行可轉換債券可以降低籌資成本。可轉換債券持有人還享有在一定條件下將債券回售給發行人的權利,發行人在一定條件下擁有強制贖回債券的權利。
可交換債券是可交換為他公司股票的債券,由上市公司的股東抵押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發行。持有人在將來的某個時期內,能按照債券發行時約定的條件用持有的債券換取發債人抵押的上市公司股權。可交換債券是一種內嵌期權的金融衍生品,嚴格地可以說是可轉換債券的一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