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債券發行主體較多,可以是國家或地方政府、社會團體、大型企業等;而股票的發行者只能是股份制上市企業。
其次,債券投資者與借款人簽訂了合同,明確約定了還本付息日,一旦到期,借款主體應立即歸還本金及利息。股票一般沒有明確的期限,只要發行公司存在,持有者可自由轉讓其持有份額。
第三,債券有強有力的回收性,一旦到約定日期,投資者可以無條件要求借款人歸還本金與利息。即便發行機構申請破產清算,也必須優先償還債券持有者的權益。股票風險很高,如果發行公司破產,一般先行償還公司債務,剩余股本才會按份額償還投資者的。
第四,債券收益比較穩定,有合同約定固定的利息收入,到期可提取該收入。股票按股價溢價率計算收益,如果市場變化或公司盈利狀況不樂觀,股價都有可能出現下跌,投資者收益受損。
最后,債券持有者,無論持有份額多么大,都沒有權力過問發行機構的經營管理事宜。而股票持有人,若持有份額非常大,可直接或間接干預發行公司的具體管理與經營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