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四章第五節的相關規定,上市公司包括股票型上市公司和債券型上市公司。股票型上市公司要滿足以下條件:1、股票經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批準已經向社會公開發行;2、公司股本總額不少于人民幣3000萬元;3、公開發行的股份占公司股份總數的25%以上;4、公司在最近三年內無重大違法行為,財務會計報告無虛假記載;5、開業時間在三年以上,最近三年連續盈利;6、證券交易所可以規定高于前款規定的上市條件,并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準。債券型上市公司要滿足以下條件:1、已經公開發行公司債券;2、公司債券的期限為一年以上;3、公司債券實際發行額不少于人民幣五千萬元;4、公司申請債券上市時仍符合法定的公司債券發行條件。同時,股份有限公司以發起設立方式設立時,全體發起人的首次出資額不得低于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
上市分為一板、二板、三板、四板,分別為主板、中小板、創業板、新三板和股交中心。股票上市的類型主要依據上市地點和面對的投資者而定。其中,新三板和創業板的上市條件不同,門檻不一樣。上市公司是股份有限公司中一種必須經過批準,同時還需要符合一定條件才能到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隨著《公司法》、《證券法》的修訂,更多的企業可以成為上市公司或公司債券上市交易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