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者或債權人同意進行債務置換的原因有多種。最常見的動機是在債務到期之前置換,以避免違約的風險。通常情況下,所換得的債券低于預期的執行額度,甚至可能出現虧損出售。但該債券的出售可以注銷原債卷持有人所需繳納的稅款,并提供對等或不對等額度以購買其他相似價值的債券。
盡管所換得的新債券不能達到之前較為相等的價值,債務置換也不會對預計利潤有強制解除措施,這有助于保持投資組合穩定性和債卷的整體價值。新債券的銷售也會產生新的稅收,所得到的新債券將附帶更高的收益,并設立更長久的償還時間以預計資產收購的結果。
另外,可交換債券與可轉換公司債券有相似之處,也包括票面利率、期限、換股價格和換股比率、換股期等。不同之處在于發債主體和償債主體不同,可交換債券的股份來源是發行人持有的其他公司的股份。而可轉換債券轉股會使發行人的總股本擴大,攤薄每股收益,而可交換公司債券換股不會導致標的公司的總股本發生變化,也無攤薄收益的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