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通過單獨或者合謀,利用資金、持股或持倉優(yōu)勢,或者利用信息上的優(yōu)勢,聯(lián)合或連續(xù)買賣,來操縱證券和期貨交易價格或交易量。
2、與他人串通,以前先約定的時間、價格和方式進行證券和期貨交易,或者相互買賣不持有證券,以此來影響證券和期貨交易價格或交易量。
3、通過自買自賣來操縱證券和期貨交易價格或者交易量; 或者利用控制的賬戶之間進行證券交易,以自己為交易對象,自買自賣期貨合同來影響證券和期貨的交易價格和量。
4、利用其他方法來操縱證券和期貨交易價格。
操縱證券和期貨交易價格的行為侵害了國家的證券和期貨管理制度,同時也損害了投資者的合法權(quán)益。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即凡是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成為本罪主體;單位也可能成為本罪主體,單位犯罪的進行將被處以罰款,而單位的直接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將被判處5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罪的主觀方面需要具備故意,并以獲取不正當利益或轉(zhuǎn)嫁風險為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