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期貨交易管理條例》,客戶可以通過書面、電話、互聯網或者其他方式向期貨公司下達交易指令。交易指令應當明確全面,期貨公司不得欺騙客戶或者隱瞞重要情況。期貨交易所應當及時公布上市品種合約的成交量、成交價、持倉量、最高價、最低價、開盤價、收盤價等信息,并保證其真實準確。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發布交易行情和價格預測信息。
期貨交易應當嚴格執行保證金制度。期貨交易所和期貨公司收取的保證金不得低于規定標準,并應當與自有資金分開,存放在專戶中。期貨公司應當為每個客戶設立單獨的賬戶,并且不得混碼交易。如果會員或者客戶的保證金不足,應當立即追加或者自行平倉,否則期貨交易所或者期貨公司應當強制平倉。
期貨交割由期貨交易所統一組織進行,交割倉庫由期貨交易所指定。期貨交易所不得限制實物交割總量,并且應當與交割倉庫簽訂協議明確雙方的權責,倉庫不得出具虛假倉單,違反期貨交易的規則限制商品的入庫和出庫,泄露商業秘密,或者違反法律法規參與期貨交易。
如果會員或者客戶違約,期貨交易所或者期貨公司應當先使用其保證金承擔責任。如果保證金不足,應當用風險準備金和自有資金代為承擔,并獲得追償權。對于期貨交易的收費項目、收費標準和管理辦法,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要統一制定并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