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募基金有健全的法律法規和監管機制,例如《證券投資基金法》和證監會的管理辦法。與此不同,私募基金缺乏相應的法律規范,僅借助《合伙企業法》、《信托法》和《合同法》等幾種法律進行約束。
雖然私募基金投資靈活,不宜過度監管,但其最基本的準入資質和門檻限制應該確立,以避免道德風險。資金信托的法律制度可以規定最低門檻和家庭資產比例限制,有效地引導投資者理性投資。
公募基金由證監會監管,定期對基金公司進行考察,對高管人員、基金設立、銷售和投資等方面進行監管。監管既要適度避免過度監管對靈活性的限制,又要防止擾亂市場和操縱股價等違法行為。
公募基金實行行業自律,要求強制信息披露和資金托管。私募基金的信息披露和資金托管都由基金公司與投資人協議約定,不存在強制披露義務和資金托管。
公募基金有嚴格的投資限制,包括投資品種、投資比例、投資與基金類型的匹配等。同一家基金公司旗下的基金不得在當天買入或賣出同一證券,為防止利益輸送。與此相比,私募基金投資品種更為廣泛,投資限制完全由協議約定,難以監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