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第二條規定,公開或者非公開募集資金設立的證券投資基金(以下簡稱基金),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并由基金托管人進行托管,為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從事證券投資活動。而本法第三條明確指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義務需在基金合同中進行約定,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遵守其受托職責并按約定執行相關責任。對于符合公開募集方式設立的基金(以下簡稱公募基金)持有人,其享受收益和承擔風險均按所持基金份額比例計算,而對于符合非公開募集方式設立的基金(以下簡稱私募基金),則收益分配和風險承擔需在基金合同中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