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依據: -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定,上市公司的股票按照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進行上市交易。 -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公開發行的證券應當在合法設立的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者在國務院批準的其他全國性證券交易場所進行交易。 - 非公開發行的證券可以在證券交易所、國務院批準的其他全國性證券交易場所以及按照國務院規定設立的區域性股權市場進行轉讓。 - 根據證券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證券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時,必須采用公開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其他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