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在以下時間段內不得向股權激勵對象發放限制性股票: 1. 公司定期報告公告前三十日內,如果由于特殊原因推遲了定期報告公告日期,那么從原定公告日的前三十天算起,至公告前一天止; 2. 公司業績預告或業績快報公告前十天內; 3. 從重大事件發生或進入決策程序之日起,至按法律規定披露后的兩個交易日內,這段時間可能會對公司股票和其衍生品種的交易價格產生重大影響; 4. 其他期間如中國證監會和本所規定。簡而言之,公司在上述任何一段時間內都不能向股權激勵對象授予限制性股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