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款涉及到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形成的限售股以及送轉股的買入價的確定方法。在限售期內的股票買入價應以IPO發行價為準,而限售期外的送轉股買入價為0。另外,如果上市公司因實施重大資產重組而多次停牌,僅以中國證監會作出予以核準決定前的最后一次停牌計算停牌天數。在解禁期限后,限售股發生的送轉股再轉讓的買入價應根據不同情況進行計算,如分別以復牌日開盤價、IPO發行價和停牌收盤價為買入價。對于解禁日后持有的限售股票發生的送轉股,可以按無償取得股票處理,買入價為0。而對于分批轉讓解禁限售股票的情況,則應按加權平均法計算每批的買入價。以上為關于限售股買入價的確定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