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證券交易所規定,上市公司如出現以下情形,則可被交易所要求停牌:
1. 公司累計虧損達實收資本額二分之一以上;
2. 公司資產不足以抵償其所負債務;
3. 公司因財政原因而發生銀行退票或拒絕往來的事項;
4. 全體董事、監事、經理人所持有記名股票的股份總額低于交易所規定;
5. 交易所要求上市公司解釋有關資料及時且完整地給出解釋,否則會被視為不實記載;
6. 公司董事或執行業務的股東有違反法律法規或公司章程的行為,并且足以影響公司正常經營;
7. 公司的業務經營面臨顯著困難或重大損害;
8. 公司發行證券時出現違反法規、交易所規章或虛假情況等情況;
9. 公司因財務困難而暫停營業或有停業可能,并被法院對其證券做出停止轉讓裁定;
10. 經法院宣告破產的;
11. 公司組織及營業范圍發生重大變更,被交易所認為不適合繼續上市。
此外,如果上市公司計劃進行重組、發新票券、供股集資、發股息,或計劃拆細或合并上市證券,或者有停牌計劃,也應要求停止上市買賣。
當股票停牌時,證券行情表中會顯示“停牌”字樣,股票買賣自然停止,該股票一欄即為空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