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外匯業務的銀行,負責收集、審核、認定和辦理出口收匯的結匯手續。同時,應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上繳中央外匯額度和核撥留成外匯額度的比例,確保資金流入中央外匯儲備。 (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經貿廳(委、局),外貿局,360問答各外貿、工貿專業進出口總公司,各部門進出口公司,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其分局負責組織和監督出口收匯的結匯工作,保證資金及時結匯并按規定上繳和留成。同時,應加強對外貿企業的紀律和監督,確保合法合規經營。 (三)中信實業銀行及其他專業銀行應按照國家規定的比例接受中國銀行結匯后的外匯資金,以及外商投資企業、中外合資企業在境內經營取得的外匯收入,負責辦理外匯買賣、外匯匯兌和外匯結算等業務。 三、反外匯逃漏稅工作 (一)各級海關、稅務部門應加強對外貿企業的稅收監管和查處工作,防止逃漏稅行為。出口企業的收匯、用匯等全部業務,須按國家規定及時在銀行辦理結匯、付匯手續,確保資金合法流轉。 (二)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其分局應加強外匯監管和反逃漏稅工作,建立外匯違規行為檢查與處理機制,發現和查處違規企業和個人。同時,加強對境外投資等外匯業務的監管,防范外匯逃漏稅的風險。 上述規定自印發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