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境內外匯帳戶管理規定允許境內機構和駐華機構開立外匯帳戶,開戶單位需根據自身情況選擇經營外匯業務的銀行,并提供相關材料申請開戶。獲得開戶批準后,須在30個工作日內到銀行辦理開戶手續,并在5個工作日內領取外匯帳戶使用證。同一性質的外匯帳戶,一個開戶單位原則上只允許開立一個,如確需開立兩個以上帳戶,需經外匯局嚴格審批。2、設立和使用外匯賬戶按照核準制原則,申請方需向當地外匯管理局提出申請,并獲得批準后到銀行辦理開戶手續。賬戶余額需要遵循限額管理原則,幾乎所有外匯賬戶都有限額控制或結匯條件的設置。未經當地外匯管理局批準擅自將外匯賬戶內資金轉存定期存款是逃避限額管理行為。外匯賬戶中暫時閑置不用的外匯資金,可以轉作外匯定期存款。3、開戶單位須提供完整材料,嚴格遵守外匯管理規定,合法合規開立和使用外匯賬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