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基金的運作方式可以采用封閉式、開放式或者其他方式。封閉式基金是指基金份額總額在基金合同期限內固定不變,基金份額持有人不得申請贖回的基金。開放式基金則是指基金份額總額不固定,基金份額可以在基金合同約定的時間和場所申購或者贖回的基金。除了這兩種基金運作方式之外,還可以采用其他方式,這其中的基金份額發售、交易、申購、贖回的辦法需要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另行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