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需要明確的是,夫妻之間的財產關系應當遵循婚姻法所規定的共同財產制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十一條和第二百三十三條的規定,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夫妻婚后所得到的所有財產和債務。具體來說,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共同經營或共同勞動所得的財產,以及個人財產轉移為共同財產的部分等,均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因此,如果在婚姻期間,夫妻中的一人進行了股票投資,但由于市場波動等原因導致投資失敗,導致損失,那么無論是哪一方的個人行為所造成的損失,在離婚時都應當共同承擔。需要注意的是,具體的分擔比例和分配方案應當根據夫妻雙方的具體情況和當地相關法規進行綜合考慮。如果雙方存在財產爭議,可以在離婚訴訟中進行裁決或協商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