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警醒投資者:投資者應謹慎對待公司股票的短期漲跌,不要盲目追漲殺跌,更不能參與內幕交易和市場操縱。
2.規范市場秩序:監管機構對于違規行為必須予以打擊,警示函是一種行政措施,可以讓違規者知道自己的行為已經被發現,并為其他違規者設置警戒線,規范市場秩序。
3.監管責任:監管機構加強股市監管,推動形成監管責任與投資者責任的雙向約束、協同發揮的剛性機制,保護廣大投資者的合法權益,促進市場公平、公正、公開、透明,提升監管效能。
4.促進公司治理:監督管理機構需要督促公司規范自身治理,加強信息披露,避免內幕交易和市場操縱等違法行為,增強投資者信心,讓市場成為有效的資本配置機制。
5.提升社會信用:監管機構對違規行為進行追究和糾正,進一步增強了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實效性與可持續性,為市場公信力和社會信用注入了新的動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