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業板上市的要求主要有以下規定:
1. 中國證監會根據發行審核委員會的審核意見,對申請公司的發行上市申請進行核準或者不予核準。但核準并不表示中國證監會對所發行股票的價值或者投資人的收益做出實質性判斷或者保證。
2. 申請上市的企業必須是合法存續的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制企業需要先改制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可以改制為股份有限公司,也可以按法律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
3. 判斷申請企業是否符合“在同一管理層下,持續經營2年以上”的發行條件時,主要考慮以下因素:
- 申請人的開業時間是否在24個月以上; - 申請人的管理層是否穩定,即法定代表人、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核心技術人員以及控股股東在提出發行申請前24個月內是否發生重大變化; - 申請人是否持續從事一種主營業務,該業務在提出發行申請前24個月內是否有實質進展。
4. 判斷原企業(包括非公司制企業和有限責任公司)是否屬于整體改制,是否可以持續計算營業記錄時,主要考慮以下因素:
- 是否進行過經營性資產的剝離; - 發起人的出資方式、出資金額對營業記錄可比性的影響; - 是否按照資產評估結果進行帳務調整,并按照調整后的資產值折股。
5. 判斷有限責任公司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是否可以連續計算營業記錄時,主要考慮以下因素:
- 是否進行過資產剝離; - 是否以經審計的凈資產額財務會計文件無虛假記載”的發行條件時,主要考慮以下因素:
- 在提出發行申請前24個月內,是否嚴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 - 在提出發行申請前24個月內,財務會計文件中是否有虛假記載。
7. 判斷申請人是否符合創業企業股票發行上市的上市條件時,主要考慮以下因素:
-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后,股本總額是否達到2000萬元; -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后,持有股票面值達到10萬元以上的股東是否達到200人; -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后,公開發行的股份是否達到公司股份總額的25%以上; -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后,本次發行前的股東持有的股份是否達到公司股份總數的35%以上。
8. 判斷申請人是否符合發行上市條件時,還需要考慮以下因素:
- 在申請股票發行時的審計基準日,經審計的有形凈資產是否達到800萬元; - 最近兩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主營業務收入凈額合計是否達到500萬元,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主營業務收入凈額是否達到300萬元; - 在申請股票發行的審計基準日,資產負債率是否不高于70%; - 招股說明書、上市公告書是否符合相關法律法規關于信息披露的規定; - 是否已聘請主承銷商進行輔導; - 是否已聘請保薦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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