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業板上市條件:
1. 發行人必須有盈利能力,根據兩個定量業績指標進行選擇:
- 第一項指標要求發行人連續盈利,最近兩年凈利潤累計不少于一千萬元且持續增長;
- 第二項指標要求發行人最近一年盈利,凈利潤不少于五百萬元,最近一年營業收入不少于五千萬元,最近兩年營業收入增長率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
2. 發行人必須具有一定規模和存續時間:
- 根據法規規定,發行人的股本總額應不少于三千萬元,并且最近一期末凈資產不少于兩千萬元,發行后股本不少于三千萬元,以控制市場風險;
- 發行人必須是依法設立且持續經營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是有限責任公司并按原賬面凈資產值折股整體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的情況下,持續經營時間可以從有限責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計算。
3. 發行人必須有突出的主營業務:
- 按照管理辦法的規定,發行人應集中有限的資源主要經營一種業務,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環境保護政策,并且募集資金只能用于發展主營業務。
4. 對發行人公司治理提出嚴格要求:
- 在公司治理方面,參照主板上市公司的要求,要求董事會下設審計委員會,強化獨立董事職責,并明確控股股東責任。創業板設立目的:
1. 為高科技企業提供融資渠道。
2. 通過市場機制評價創業資產價值,促進知識與資本的結合,推動知識經濟的發展。
3. 為風險投資基金提供“出口”,分散風險投資的風險,促進高科技投資的良性循環,提高高科技投資資源的流動和使用效率。
4. 增加創新企業股份的流動性,便于企業實施股權激勵計劃,鼓勵員工參與企業價值創造。
5. 促進企業規范運作,建立現代企業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