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1.1 本規則旨在規范創業板市場的交易行為,維護證券市場秩序,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制定。 1.2 本規則適用于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上市證券的交易,對于未明確規定的情況,適用本所其他相關規定。 1.3 創業板市場的交易活動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1.4 創業板市場采用無紙化的電腦集中競價交易方式。
第二章 交易市場 1節 交易場所 2.1.1 創業板交易場所由交易主機、交易席位和相關通信系統組成。 2.1.2 交易主機接收申報指令進行撮合,并將成交結果發送給會員。
2節 交易席位 2.2.1 交易席位是會員在本所進行證券交易的通道。 2.2.2 席位的交易品種和買賣權限由本所規定。 2.2.3 每個席位應當具備至少一種通信備份手段,以保證交易的正常進行。 2.2.4 會員在辦理席位開通手續后方可進行證券交易。 2.2.5 經本所同意,席位可以在會員之間轉讓,不得以出租或承包等方式交由他人使用。 2.2.6 本所可以根據市場需要設置創業板專用席位,該席位只能由持有人自用,不能用于代理其他投資者買賣證券,專用席位持有人應當遵守本規則關于會員的規定。
3節 交易品種 2.3.1 創業板市場交易的證券品種包括: (一)股票; (二)投資基金; (三)債券(包括企業債券、公司債券、可轉換公司債券、金融債券及政府債券等); (四)債券回購; (五)經證監會批準可在創業板市場交易的其他交易品種。
第四節 交易時間 2.4.1 創業板市場交易日為每周一至周五,上午9:00至9:25為集合競價時間,上午9:30至11:30,下午1:00至3:00為連續競價時間。遇國家法定假日及本所公告的休市時間,創業板市場休市。在本所批準的情況下,可以變更創業板市場交易時間。 2.4.2 交易時間內因故停市,交易時間不作順延。
第五節 交易主體 2.5.1 開立深圳證券交易所證券賬戶的自然人、法人及證券投資基金可參與創業板市場交易。 2.5.2 會員應根據證監會批準的經營范圍,在創業板市場從事證券代理買賣業務或證券自營買賣業務。 2.5.3 投資者參與創業板市場交易應委托會員代理。 2.5.4 本所可以依法限制投資者的證券交易及其他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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