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最早的證券交易傭金采用了3.5‰的固定傭金比例,該制度的市場化程度較低,傭金水平較高。隨著我國證券市場的迅速發展,固定傭金制度的弊端逐漸顯現,不利于證券市場競爭機制的培育,也妨礙了社會資源的有效配置,并影響了投資者的積極性。
由于證券交易額的急劇增加,證券公司傭金收入大幅增長,一些公司為了搶占市場份額開始降低傭金。這種低傭金行為違反了規定,也引發了市場秩序混亂,因此證監會制止了這種行為,并開始研究傭金比例的調整。
2000年底,證監會成立了傭金改革研究小組,經過廣泛調查和深入研究,提出了最高限額內向下浮動的傭金改革方案。最終,證監會在國家計委和國家稅務總局的支持下,于2002年4月4日發布了《關于調整證券交易傭金收取標準的通知》,該通知于2002年5月1日起正式執行。
我國現行的證券交易傭金制度是依據該通知制定的,實行最高限額內向下浮動的傭金制度,而非完全的傭金自由化。根據通知,股票傭金理論上只能在3‰~0.2175‰之間浮動,有底線的界限。證券公司收取傭金是合法且必要的,同時也需要考慮券商的各項成本和盈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