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L量化券商存在傳銷行為,根據《禁止傳銷條例》第七條規定,以下行為屬于傳銷行為:
1) 組織者或經營者通過發展人員,要求被發展人員繼續發展其他人員加入,以直接或間接發展的人員數量為依據計算和給付報酬(包括物質獎勵和其他經濟利益),從而牟取非法利益;
2) 組織者或經營者通過發展人員,要求被發展人員支付費用或以認購商品等方式變相支付費用,以取得加入或繼續發展其他人員加入的資格,從而牟取非法利益;
3) 組織者或經營者通過發展人員,要求被發展人員發展其他人員加入,形成上下線關系,并以上線的銷售業績為依據計算和給付上線報酬,從而牟取非法利益。補充資料:《禁止傳銷條例》中將傳銷定義為組織者或經營者通過發展人員,以其直接或間接發展的人員數量或銷售業績為依據計算和給付報酬,或要求被發展人員以支付費用為條件取得加入資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擾亂經濟秩序,妨礙社會穩定的行為。
縣級以上地方政府應加強對查處傳銷工作的領導,支持、督促相關部門依法履行監管職責。同時,根據需要,建立查處傳銷工作的協調機制,及時協調解決查處傳銷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公安機關應根據《禁止傳銷條例》的規定,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查處傳銷行為。
參考資料:禁止傳銷——政府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