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期以來,制約股指期貨創新的障礙得到了很大改善,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首先,從機構投資者的培育方面來看,1999年證券投資基金規模不斷擴大,機構投資者股指期貨需求的力量得到了提升。其次,雖然過去在海南報價中心和深圳證券期貨交易所設立的股指期貨市場被證監會叫停,但這也提醒我們要正確認識股指期貨制度創新的主體或動力的來源。我認為政府是制度創新的主體,但市場主體,包括證券公司等機構投資者也有驅動創新的動力。
然而,我國股指期貨市場的發展受到了一些制度性因素的制約。與國外尤其是美國早期的制度創新不同,我國的制度創新是政府強制性的,政府既是期貨市場制度的需求者,也是供給者。這種制度創新帶來了一個核心問題,即我們的制度安排和整體社會經濟環境之間的不協調。在88、89年開始研究期貨市場時,我國面臨的一個重大矛盾是將期貨市場這個制度與整個社會經濟環境可能存在不協調的情況。
為了發展期貨交易,我們需要改善的一個關鍵是創新動力不僅來自政府,也來自市場主體,包括證券公司等。從政府的角度來看,證券市場在國民經濟各個方面的作用很大,是擴容的。而為了實現市場的擴容,我們需要資金擴容和機構投資者的培育。期貨市場也有一些創新的動力,因為投資者希望股指期貨能夠推動整個市場的發展。
我認為股指期貨應該作為證券交易的一部分,并放在證券交易所進行交易。首先,期貨合約本身就具有證券的特征,符合證券的概念。其次,將股指期貨放在證券交易所有利于市場一體化,發揮規模作用,提高市場效益。傳統的交易所結構分散化,而現在投資者可以在任何地方買賣在任何一家交易所上市的證券,因此需要市場能夠提供快捷、低成本的支持手段。此外,規模經濟已經成為交易所競爭的重要因素。
最后,發展股指期貨交易時需要考慮指數的使用權問題和其他產品的開發。我們可以借鑒國外的經驗,建立機構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