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中的朱某與劉某在1994年結婚,2005年2月,朱某提起離婚訴訟并涉及劉某的股票交易情況。朱某只知道劉某大量動用夫妻共同存款進行股票交易,但對其交易的詳細信息一無所知。朱某聘請律師代理訴訟,律師通過結婚證獲得了劉某的身份證號碼。在調解失敗后,律師起訴到上海市某區人民法院,并申請調查令到中央證券登記結算公司上海分公司調查劉某的股票交易情況。律師得到了打印清楚的股票交易情況,從中了解到劉某在哪家證券公司開戶。隨后,律師向法院申請了第二份調查令,直接調查取證并打印劉某婚姻期間資金對賬單。通過對賬單,律師掌握到了劉某數月前提現的資金證據,劉某也在法庭上承認了此筆現金。最終,律師成功完成了代理工作,并使朱某能夠獲得其中一半的現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