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競價成交是指根據競價原則,確定交易的買入和賣出價格。競價原則包括價格優先和時間優先,即高價買入優先于低價買入,低價賣出優先于高價賣出;如果價格相同,則按照時間先后順序優先。競價方式有兩種:集合競價和連續競價。集合競價是在上午9:15-9:25進行的一次性處理有效委托,而連續競價則是在上午9:30-11:30和下午1:00-3:00的時間段內逐筆處理有效委托。
2、股票交易單位規定了股票的最小交易數量。股票的交易單位為“股”,100股等于1手。而基金的交易單位為“份”,100份等于1手。國債現券和可轉換債券的交易單位為“手”,1000元面額等于1手。除非是零股,否則委托的買入數量必須為交易單位的整數倍。
3、報價單位規定了股票交易的最小價格變動單位。股票以“股”為報價單位,基金以“份”為報價單位,債券以“手”為報價單位。交易委托價格的最小變動單位是不同的,比如A股、基金和債券是人民幣0.01元,深B是港幣0.01元,滬B是美元0.001元,上海債券回購是人民幣0.005元。
此外,股票交易還有一些其他規定。例如,漲跌幅限制規定了股票交易價格的漲跌幅度不得超過上一個交易日收市價的10%。股票名稱前冠以“ST”字樣的股票表示該上市公司最近兩年連續虧損或出現重大違法行為等情況,交易所對這類股票進行特別處理。股票交易日的漲跌幅限制是5%。
股票的發展源自于股份公司的變化和發展,而股票的融資活動的發展則促使了股票交易的需求。股票代表著股東對企業的所有權。它可以轉讓、買賣,股東可以通過持有股票分享公司的利潤,但同時也要承擔公司運營錯誤所帶來的風險。股票的出現可以追溯到近400年前的股份公司的誕生,隨著股份公司的發展,股票逐漸成為資本市場的主要長期信用工具。股票的交易需求推動了股票市場的形成和發展,并促進了股份公司及股票融資活動的完善和發展。股票交易的歷史可以追溯到17世紀初荷蘭的東印度公司,股東們在當時的股票交易所進行股票交易,后來出現了專門的經紀人撮合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