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發新股的程序一般為:董事會先作出決議,然后提請股東大會批準,由保薦人進行保薦和審核,最后上市公司發行股票。股東大會應當至少包括本次發行證券的種類和數量、發行方式、發行對象及向原股東配售的安排、定價方式或價格區間、募集資金用途、決議的有效期、對董事會辦理本次發行具體事宜的授權、其他必須明確的事項。股東大會就發行股票作出的決定必須經過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向本公司特定的股東及其關聯人發行的,關聯股東應當回避。
上市公司召開股東大會時應當提供網絡或者其他方式為股東參加股東大會提供便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十三條,公開發行新股的上市公司應當具備健全且運行良好的組織機構,具有持續盈利能力,財務狀況良好,最近三年財務會計文件無虛假記載,無其他重大違法行為。非公開發行新股的上市公司應當符合經國務院批準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條件,并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