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證券法》第20條第1款的規定,上市公司發行新股必須符合《公司法》的相關條件。公司發行新股所需條件包括:前一次發行的股份已募足,且間隔一年以上;公司在最近三年內連續盈利,且能向股東支付股利;公司在最近三年內財務會計文件無虛假記載;預期利潤可達同期銀行存款利率。如果公司以當年利潤分派新股,則不受“連續盈利并可向股東支付股利”條件的限制。此外,在《公司法》的第四章第一節,對新股發行作了其他規定。如果遇到類似問題,請點擊咨詢專業、合適的律師,深度溝通法律需求,快速獲得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