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大會、監事會等公司治理機構存在重大缺陷,無法有效履行職責;(四)公司股權出現爭議,導致公司治理不穩定;(五)公司被政府、司法機關、監管機構等列入黑名單或被立案調查;(六)公司因為違法違規行為被責令改正、罰款、停產整頓、吊銷執照等行政處罰,或被納入征信系統并影響公司信用記錄。本所將及時對上市公司實施相應的風險警示,提醒投資者注意投資風險,同時要求上市公司積極采取措施改善公司經營狀況,保障投資者權益,努力避免終止上市風險的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