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證券交易所規定,上市公司在滿足以下情形之一時,交易所可以要求其停牌:
1. 公司累計虧損達實收資本額的一半或以上; 2. 公司資產不足以抵償其所負債務; 3. 公司因財政原因而發生銀行退票或拒絕往來的事項; 4. 全體董事、監事、經理人持有的記名股票股份總額低于交易所規定; 5. 有關資料發現有不實記載,經交易所要求上市公司解釋而逾期不作解釋者; 6. 公司董事或執行業務的股東,有違反法令或公司業務章程的行為,并足以影響公司正常經營的; 7. 公司的業務經營出現顯著困難或受到重大損害的; 8. 公司發行證券的申請經核準后,發現其申請事項有違反有關法規、交易所規章或虛假情況的; 9. 公司因財務困難,暫停營業或有停業的可能,法院對其證券做出停止轉讓裁定的; 10. 經法院宣告破產的; 11. 公司組織及營業范圍有重大變更,交易所認為不宜繼續上市的。
另外,在以下情形中,上市公司應要求停止上市買賣:
1. 上市公司計劃進行重組; 2. 上市證券計劃發新票券; 3. 上市公司計劃供股集資; 4. 上市公司計劃發股息; 5. 上市公司計劃將上市證券拆細或合并; 6. 上市公司計劃停牌。
一旦出現以上情形,證券行情表中會出現"停牌"字樣,該股票買賣自然停止,該股票一欄即是空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