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最近發布的通知規定了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投資者的個人所得稅征收執行口徑。通知指出,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對外投資所獲得的利息、股息和紅利,不算作企業的收入,而應按照個人投資者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對于以合伙企業名義取得的股票轉讓所得,應按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由四人自行納稅申報。這些規定的執行將有助于減輕企業的負擔和規范稅收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