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外匯管理局為深化外匯管理體制改革,更好地滿足和便利外商投資企業的經營和資金運作需要,決定在全國范圍內實施外商投資企業外匯資本金結匯管理方式改革。為確保改革的順利實施,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外商投資企業可實行意愿結匯
外商投資企業資本金賬戶經外匯局或銀行出資入賬登記的外匯資本金可根據企業的實際經營需要在銀行辦理結匯。比例暫定為100%。在實行外匯資本金意愿結匯的同時,外商投資企業仍可選擇按照支付結匯制使用其外匯資本金。銀行審核企業上一筆結匯資金使用的真實性與合規性。
二、人民幣資金納入結匯待支付賬戶管理
外商投資企業應在銀行開立資本項目-結匯待支付賬戶,用于存放意愿結匯所得人民幣資金,并通過該賬戶辦理各類支付手續。范圍包括同名資本金賬戶、境內資產變現賬戶和境內再投資賬戶。資本金賬戶的收入范圍包括外匯資本金、保證金專用賬戶及其他收入;支出范圍包括經營范圍內結匯等支出、銀行人民幣貸款及其他支出。結匯待支付賬戶內的人民幣資金不得購匯劃回資本金賬戶。
三、依據真實、自用原則使用資本金
外商投資企業資本金及其結匯所得人民幣資金不得用于企業經營范圍之外或國家法律法規禁止的支出、證券投資、委托貸款、借貸、非自用房地產的相關費用等用途。
四、便利開展境內股權投資
允許以投資為主要業務的外商投資企業直接結匯或將結匯待支付賬戶中的人民幣資金劃入被投資企業賬戶。其他企業按原幣劃轉或按現行規定辦理。
五、規范結匯資金的支付管理
申請者需提供相關真實性證明材料,并填寫《直接投資相關賬戶資金支付命令函》。銀行應承擔真實性審核責任,并留存證明材料備查。
該通知旨在進一步完善外商投資企業外匯資本金結匯管理方式,提升相關支付管理的風險防范和服務水平,促進外商投資企業健康穩定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