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匯局是負責監督管理境內機構境外直接投資的利益之一。境內機構可以使用自有外匯資金、符合規定的國內外匯貸款、人民幣購匯或實物、無形資產以及經外匯局核準的其他外匯資產來源等進行境外直接投資。他們所獲得的境外直接投資利潤也可以留存境外。自有外匯資金包括經常項目外匯賬戶、外商投資企業資本金賬戶等賬戶內的外匯資金。國家外匯管理局基于國際收支形勢和境外直接投資情況,可以調整相關政策,包括境內機構境外直接投資外匯資金來源范圍、管理方式以及留存境外的利潤等。
根據《對外貿易法》的規定,從事貨物進出口或者技術進出口的對外貿易經營者需要向國務院對外貿易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機構辦理備案登記。國務院對外貿易主管部門規定不需要辦理備案登記的除外。如果對外貿易經營者未按照規定辦理備案登記,海關將無法對進出口貨物進行報關驗放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