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符合《境內外匯帳戶管理規定》的境內機構、駐華機構均可開立外匯帳戶。 2. 開戶單位可以選擇經營外匯業務的各總行及其分支行開立外匯帳戶。 3. 開戶單位應按照外匯局要求提供開戶所需的全部材料,并獲得外匯局的審批批準,之后應該在30個工作日之內憑著《開立外匯帳戶批準書》到開戶銀行辦理開戶手續。開戶銀行填寫批準書回執聯并退還給開戶單位,開戶單位須在5個工作日內持回執到外匯局領取《外匯帳戶使用證》。 4. 同一性質的外匯帳戶一個開戶單位原則上只允許開立一個。如因業務需要,確需開立兩個以上帳戶的,外匯局將根據具體情況嚴格審批。 5. 如開戶單位丟失了《開立外匯帳戶批準書》或《外匯帳戶使用證》,應登報聲明作廢,并持登報聲明及補辦申請到外匯局辦理補辦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