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開戶單位可以根據自身情況自主選擇開戶銀行,可以是經營外匯業務的各大總行及其分支機構。
3、開戶單位應根據外匯局的要求提供需要的所有材料,獲得批準后在30個工作日內到開戶銀行辦理開戶手續,開戶銀行會填寫《開立外匯帳戶批準書》并退回給開戶單位。開戶單位需在5個工作日內持回執到外匯局領取《外匯帳戶使用證》。
4、對于外匯帳戶相同類型的情況,原則上一個開戶單位只允許開立一個帳戶。如果確實需要開立兩個以上的帳戶,外匯局會根據具體情況進行嚴格審批。
5、如果開戶單位丟失了《開立外匯帳戶批準書》或《外匯帳戶使用證》,必須在報紙上聲明作廢,并持有聲明和補辦申請到外匯局辦理補辦手續。